一、本所碩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為
1. 111學年度前入學者:30學分(修習本所開設之課程至少23學分)。
2. 111學年度後入學者:27學分 (修習本所開設之課程至少21學分) 。
二、本所必修科目:教育行政研究、學校行政研究、教育政策分析研究。
三、本院必修科目:教育研究法、教育研究專題討論(1)、教育研究專題討論(2)。
四、碩士班研究生須修滿20學分始得申請資格考試。
五、修課相關規定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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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 時 生/在 職 生 |
備 註 |
畢業學分 |
111學年度前入學者:30學分 111學年度後入學者:27學分 |
111學年度前入學限修外所學分:7學分 (171課程代號至少修23學分) 111學年度後入學限修外所學分:6學分 (171課程代號至少修21學分) ※ 院必修課程《教育研究法》,計入本所學分內。 |
修業年限 |
2~4年(至少註冊4學期) |
可休學4學期 |
選 課 |
每學期2~12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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